Legal
Cases
法律常識
性愛日記PO網 出軌妻判賠30萬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市報導】 2011.02.11
新北市沈姓婦人婚後劈腿,先後疑與三名男子發生性關係,還寫下性愛日記。沈婦丈夫跟蹤太太及與太太外遇對象的貿易公司王姓老闆到汽車旅館抓姦,但王未在房內。沈婦丈夫雖抓姦未成,但認為太太拋夫棄子偷腥,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向太太和王索賠5百萬元。
沈婦(34歲)否認有發生婚外情,稱與這三人都只是普通朋友。但法官調查發現沈婦曾詳細地寫下與其中一名婚外情對象「麥可」纏綿緋側的性愛日記,且為「麥可」買內衣褲,認為沈婦確實有不倫戀,因此須賠卅萬元給丈夫;而沈婦丈夫並無充份的證據證明王姓貿易公司老闆與太太有染,王不須付賠償金。
沈婦丈夫不甘綠雲罩頂,將他跟蹤太太到汽車旅館抓姦過程、與外遇對象的合照及性愛日記貼在網站上。
沈婦的丈夫向板橋地院主張,他和太太結婚15年,育有2名兒子;但5年前太太拋夫棄子,到一家禮服店上班,認識綽號「麥可」的男子後暗通款曲;太太四年前騙他說要和同事出國旅遊,結果後來他從太太的電腦中發現竟是和「麥可」出國,且發現太太寫下與「麥可」的性愛日記。
他追問太太,太太承認與「麥可」發生兩次性關係,但兩人已分手,他雖然生氣,但為了孩子原諒太太;沒想到太太又交了綽號「愛迪」的男網友並發生性關係;他打聽到「愛迪」下落,「愛迪」告訴他的確與太太發生性關係,但不知她已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