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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 法律)婦悔簽協議 告夫通姦 不堪哀求 同意「與情婦另組家庭」

壹蘋果網絡【許淑惠、鄧玉瑩╱台中報導】

已婚男子陳宗柳和女子陳思涵是事業夥伴,兩人日久生情,陳男向妻子林金蓮苦苦哀求、以死相逼,要妻子簽署協議,同意他和陳女外遇另組家庭,享齊人之福,妻子簽署後立刻反悔欲搶回協議書,但丈夫拒絕,情婦懷孕後妻子提告,檢方昨將陳男依通姦罪起訴,情婦則不起訴。



事後變卦

陳男昨否認妻子簽下協議書後立即反悔,陳女則表示:「本以為協議書是免死金牌,若知她還能提告,我們就不會談感情。」



苦苦哀求以死相逼

陳女說,因協議內容包括陳妻日後不得興訟,否則得賠一百五十萬元,她將研究是否反告陳妻。但律師黃鼎鈞表示,就民事而言,該協議書已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契約自屬無效,不能據此求償。陳妻昨聯繫不上,無法得知回應。

已婚的陳宗柳和陳思涵十年前即相識,後因籌組公司從事農場經營等工作,發展出感情。起訴書指出,陳宗柳(四十三歲)打算與陳思涵(三十九歲)共同生活,去年九月一日要求妻子林金蓮簽協議書,同意丈夫與陳女另組家庭,陳妻供稱,因丈夫苦苦哀求、以死相逼,她才簽下協議書,但隨即就反悔。

協議提及,陳男為了負起家庭和妻子的基本責任及保障,與陳女分七年、提撥一百萬給陳妻做為家庭及子女教育基金;陳妻無條件同意丈夫和陳女同時成立另一家庭,且日後不得提出訴訟,否則陳女有權要求一百五十萬元精神賠償。

陳妻向檢方表示,當時她要搶回協議書,但是丈夫不給她,今年二月她跟蹤發現丈夫陪同已經大肚子的陳女到廟裡拜拜,憤而控告二人通姦。檢方開庭時,陳男律師主張,妻子簽下協議書就是宥恕(意指原諒)、縱容的證明,不能反悔再提告訴。



陳女不知不予起訴

檢方則認為,雖然《刑法》規定「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提出通姦告訴,但是陳妻簽下協議後未逾一日即表示反對,在此短暫時間內一時簽立協議書的行為,不代表陳男已獲准可以長期婚姻外性行為。至於陳女因不知道陳妻事後反對協議內容,誤以為陳妻已同意,通姦不予起訴。



外遇協議事件簿

1996年 陳宗柳與妻子林金蓮因工作關係認識陳思涵

2006/09 陳妻在丈夫哀求下簽協議書,同意丈夫與陳女同時另組家庭共同生活,簽名後立刻後悔,欲搶回被丈夫拒絕

2007/02 陳妻發現陳女懷孕6個月,控告兩人通姦

2007/08/09 檢察官以陳男知道妻子簽協議後立刻後悔,仍與陳女發生性行為,依通姦罪嫌起訴,陳女因不知反悔一事,不起訴

資料來源:起訴書、陳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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