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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外遇 抓姦)母應召女兒當馬夫 讓父戴綠帽

中時電子報 2007/07/05 記者: 陳界良/苗栗報導



苗栗縣四十九歲李姓婦人自八十八年起,由女兒開車載往苗栗縣泰安鄉羅姓男子住處從事性交易,一開始代價是每次一千元,後來逐步調漲到五千元,女兒則分到二千元車馬費。擔任廟祝的丈夫發現後,報警抓姦查獲,控告羅姓男子妨害家庭。



檢方調查,李姓婦人與丈夫在多年前曾受雇羅姓男子做工,婦人的女兒以開設理髮店為業,羅姓男子常去理髮,與其女兒熟識,八十八年開始,婦人由女兒開車載送,前往羅姓男子位於泰安鄉住處過夜並發生關係,每次都是有代價的交易。



婦人丈夫因好幾次晚上打電話回家找不到妻子,開始起疑心,今年一月十日晚上八時卅分,婦人再次前往羅姓男子處性交易,其丈夫發現後會同警方前往抓姦,十一時卅分,當場查獲羅姓男子與其妻已辦完事,躺在床上,但在垃圾桶中發現兩人性交後所擦拭的衛生紙。



母女拆帳 檢方相當感嘆



妻子與人通姦,女兒還充當馬夫,讓婦人丈夫深受打擊,怒而控告其妻與羅姓男子通姦,但最後他還是念及夫妻多年的情份,決定撤回對妻子的告訴,其妻獲得不起訴處分。但他仍堅持控告羅姓男子涉及妨害家庭,檢方已依刑法第二三九條將羅姓男子起訴。



買春花費大 無錢和解被訴



據了解,婦人的家境不錯,不缺錢用,她與丈夫的感情也還好,並無吵架,婦人與羅姓男子亦無感情糾葛,純粹是獨居的羅姓男子有生理需要,就找婦人前往過夜。剛開始時,每次代價一千元,後來調漲到二千、五千元,擔任馬夫的女兒則每次可獲二千元車馬費。



婦人家人曾給羅姓男子機會進行和解,但羅姓男子表示,從八十八年到現在,他已在婦人身上花了幾十萬元,拿不出錢和解。檢方則對這對母女的行為感到不解,尤其是女兒竟當起馬夫,讓父親戴綠帽,相當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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