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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人妻一夜情被抓姦 手淫竟不算通姦
壹蘋果網路 2009/05/30
台北縣一名張姓年輕少婦,不滿老公嫖妓,日前約一名李姓男網友上賓館一夜情報復,張女丈夫察覺有異報警抓姦,不過警方進入房間時兩人衣著完整,雖然查獲垃圾桶內有沾著兩人體液的衛生紙,但少婦聲稱生理期沒做愛,僅幫李男手淫。法官採納其說法,審酌一般男人對方月事來潮不會硬上,因而判決李男無罪。
抓姦後張女丈夫憤而對李男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且衛生紙上確實有李男與妻子的DNA檢體。不過張女堅稱當天月經來潮,並沒有做愛,而衛生紙上的體液是她幫李男擦完,又拿來擦拭自己下體,才會留下雙方體液。李男則辯稱不知張女已婚。法官以一般男、女在女性月經期間不太可能行房,加上兩人衣著完整,供詞一致,因此採信兩人說法判處李男無罪。
何謂通姦罪
根據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根據法界人士指出,刑法上通姦罪構成要件,為男女性器官接合才算。而口交、手淫等行為,不能算通姦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