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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骨肉錯過否認期 現在有救了

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05/26 07:30 記者: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昨天生效,子女姓氏將由父母協議決定;此外,修法前知道孩子不是自己骨肉,但錯過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的夫妻,可自即日起到九十八年五月廿五日止提起否認之訴,讓孩子認祖歸宗。



民法親屬編修正的另一重點是結婚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但為了讓行政機關及民眾有時間準備及了解,此部分將到九十七年五月廿三日才實施,屆時新人結婚,一定要到戶政機關登記才生效。



子女姓氏今後是此次親屬編修法的重點之一,子女姓氏改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但若協議不成,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處理,而是交由戶政機關決定。為因應此變革,內政部已提出戶籍法修正草案,草案規定,父母協議不成,可到戶政機關抽籤決定,若父母不去,戶政人員將代為抽籤,並逕為登記。未中籤的父或母若不服,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在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方面,此次修正也很大。由於民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中生的小孩,推定為婚生子女,因此太太若因婚外情產子,會先推定成丈夫的孩子,必須透過否認之訴,才能否認掉孩子和丈夫的親子關係。在修法前,要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必須在「知悉子女出生」起「一年」內,但很多人知道孩子出生,但卻不知孩子是別人的骨肉,等知道了,也來不及了起訴,因此這次修正為「知悉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二年」內,放寬起訴的條件。為了讓過去失去提起否認之訴的夫妻有機會,此次修正特別規定,在修法施行兩年內,符合條件的夫或妻,都可以提起否認之訴,讓孩子認祖歸宗。除了放寬提起否認之訴的條件,修法也讓子女有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



而子女若在未成年時知道自己為非婚生子女,在成年後兩年內還有一次機會可以提起否認之訴。



在強制認領非婚生子女方面,增加生父死亡也可向繼承人或社福機關請求強制認領的規定,刪除生母在受胎期通姦或有放蕩生活,孩子不得請求生父認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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