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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欠錢不還 就盯梢抗議?
自由時報 2008/11/26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阿好和市場賣香紙店老闆娘美玉熟識,五、六年前陸續借錢二百多萬元給美玉,後來因美玉欠款太多,請阿好寬延5年後再還錢,阿好答應。
誰知道5年滿,美玉仍說沒錢,可是阿好見美玉照舊開店,還開一輛2000CC的車。阿好不甘心,便每天每日發數通簡訊要美玉還錢,一個月大概發到三、四百通簡訊,但美玉不理,阿好便身穿喪衣喪帽,每天早晨站在美玉店門口對面抗議,讓阿好心裡毛毛的,這樣到底有沒有犯法?
桂梅君律師詳解:
如果美玉單純發送「請今天還錢」,會不會構成騷擾?按騷擾一般構成的前提,至少是簡訊內容使收受簡訊的人感覺有損害人格、尊嚴,或造成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況,或使情緒不寧、沮喪或挫折;以美玉簡訊內容,似乎並不會造成這種感覺。
實務上,在簡訊內容造成與性有關之騷擾,可依性騷擾防治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加以課責;如果是嚴重威脅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內容的簡訊,依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安全罪得加以論罪科刑。如果發生在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人間,可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暴令加以制止。除家暴令外,其他方法的救濟都相當耗時費力。
至於站崗盯梢(非性騷擾狀況時)的行為,尤其是穿著喪衣喪帽,一般會使被盯人精神上遭受威脅及不悅,甚至使附近上班人士或居民感受不寧而有不悅或不安全感。只是實務上,因欠債人心有愧欠多不敢吭聲,反倒是辦公室同仁或其他鄰居出面把盯梢人驅離較多。所以站崗盯梢的行為,會構成騷擾,但除非如其他國家,像加拿大(刑法第 264條)或英國1997年防治騷擾法,把該等行為明文訂為犯罪而課刑責及可立發禁制令等外,我國警方要對「站崗盯梢」行為立刻加以有效處理,恐怕是力有未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