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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分居十年申請戶籍謄本 名下多了名女兒

中廣新聞網 2011/05/01

新竹一名鄭姓男子與妻子分居十年,但在申請戶籍謄本時,發現名下居然多了一個兩歲多的女兒,鄭姓男子私下打聽才查出妻子與彭姓男子有染,憤而向法院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不過因提告時間已超過通姦行為六個月,妻子獲不受理處分。但彭姓男子則是因通姦行為仍在告訴期間,被法官判處兩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彭清仁報導)

判決書中指出,新竹一名鄭姓男子,八十七年就與妻子分居,但九十七年六月間,鄭姓男子在申請戶籍謄本時,意外發現自己的名下居然多了一個兩歲大的女兒,不過女兒的父親是誰並不清楚,鄭姓男子於是透過不同管道私下查訪,到九十八年四月間,才查出女兒的生父是彭姓男子,鄭姓男子一氣之下,控告妻子與彭姓男子妨害家庭,同時訴請離婚。

鄭姓男子庭訊時向法官供稱,八十七年與妻子分居後,夫妻二人就不曾發生過性關係,因此女兒的生父絕對不可能是他。直到查出妻子與彭姓男子有染後,才一併向法院提告。但法官審理後指出,原告鄭姓男子在申請戶籍謄本時,就得知妻子有通姦行為,依法應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鄭姓男子卻遲了四個月才提告,由於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因此妻子通姦行為不受理。至於被告彭姓男子,則是因為鄭姓男子一查出妻子有外遇時就提告,並未超過法定的六個月告訴期,法官因而依通姦罪名,判處被告彭姓男子兩個月的有期徒刑。也因為告訴期的緣故,而出現妨害家庭一人有罪,但另一人無罪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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