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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把老婆當性奴隸 外遇辱妻 代價98萬
自由時報 2010/12/20〔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台北縣一家五金工廠張姓小開與王姓女操作員婚外情,張禁不起妻子和親戚調查追問,口頭承認外遇,卻「見笑轉生氣」當眾羞辱老婆長相醜、胸部小,還說15年的婚姻生活,只把老婆當性奴隸,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張某和情婦侵害元配婚姻權,判決2人共須賠償元配98萬元。
據指出,48歲張姓男主角,家族在北縣汐止經營五金零件製造廠,他是家族第二代次子,公司員工都稱他「二老闆」;29歲王姓情婦是工廠基層操作員;45歲林姓元配老家也是汐止地主,自身是會計,經濟上自給自足。
張某受訪表示,已收到侵權案判決書,但他認為「這些話只是在她(元配)家講的氣話,沒有任何證據,法官只憑她家人的證詞,判得太草率」,他也認為判賠金額太高,官司已交給律師處理。
「怎麼判我都覺得太輕,但我尊重司法公正的專業判斷」,元配林女說,他把我甩去撞安親班交通車,拿Wii、玩具丟我,又在我全家人面前羞辱我,造成的身心傷害已無法抹滅。
她說,除了控告丈夫和情婦民事侵害婚姻權,並訴請離婚,今年6月經調解後協議離婚,但一對女兒的監護權官司,法院判歸母親,張不服上訴。另在刑事部分,張某被前妻控告傷害、違反保護令,各判2月徒刑、拘役45天得易科罰金,張已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某承認外遇後,當著林女全家人的面,痛罵林女胸部小、陰道鬆弛、笨、生活白癡、長相醜、能力差、潑婦等,並表示長期把對方當性奴隸,林女氣急昏倒,張還當眾毆打她頭、故意用雙手擠壓她胸部。
張的外遇情婦王女從未到庭說明,也未委任律師,去年外遇曝光後,已被張的胞兄「大老闆」資遣;法官考量張某月薪8萬、王女無業,判2人連帶賠償60萬元,張某攻擊林女成傷、貶損林女名譽權方面判賠3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