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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到國外偷情 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0.01.07
鄭姓調查員外遇劈腿多女,女友們為了搶他還談判,其中一名女友向鄭妻懺悔獲得原諒,但另名女友和鄭生下女兒,鄭妻堅持提告。不過,檢方推算受孕日期是鄭和女友共遊日本,通姦地不在國內,處分不起訴。
九十六年二月,鄭姓調查員與簡姓女子結婚,婚後不久就起爭執。簡女控告鄭家暴,同時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
在打官司過程,簡女發現,法院判准她和鄭姓調查員離婚的前幾天,鄭竟與另名外遇對象黃姓女子生下一女,氣得控告兩人妨害家庭。
鄭姓調查員承認與黃女共遊日本時發生多次性關係,但返台後就沒有在一起,後來黃女告知懷孕,表示要獨立扶養,就生下孩子。黃女也堅稱,兩人在台灣沒發生性關係。
檢方調查,簡女當初不知道黃女也是老公的外遇對象,告訴未逾期;不過,根據黃女產檢資料及醫師推算受孕日期,鄭和黃女當時正同遊日本,依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國人在我國領域之外犯妨害家庭的輕罪,不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