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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鞋王向「三奶」討回三物業

大公網 2009-4-2

【大公報訊】港男黃長發被傳媒揭破搭上富商「三奶」李姿霆(Karen),有「鞋王」之稱的富商鄧劍群,日前入稟高等法院,向李姿霆追討她名下分別位於匡湖居、半島豪庭和尖沙咀山林道三個物業,並追討她早前售出港灣豪庭物業的二百一十萬元。

入稟狀指鄧與李於二○○二年發展婚外情後,鄧以李的名義購買三個物業,但李只是託管人;另外雖然匡湖居物業是鄧給李的禮物,但屬共同持有,且有口頭協議雙方要維持關係,李亦不可以有其他男人,否則要將物業收回。鄧指李搭上黃長發是違反協議,故要求收回物業及追討李賣樓的款項。

申索人鄧劍群,答辯人李姿霆(Karen)。據入稟狀指經營鞋業的鄧亦不時投資物業,二○○二年鄧與Karen發展婚外情,二○○三年初鄧安排黃埔一單位讓Karen入住,及後鄧以一百七十一萬七千元用Karen名義購買港灣豪庭一期的單位讓她遷入,鄧亦先支付了訂金及首期。不過入稟狀指該物業並非給予Karen的禮物,只是為免他人知道該物業是鄧購買從而揭露二人關係,鄧才這樣做。鄧亦只會在二人維持關係時才會讓karen續居於該單位。

入稟狀指二○○三年中Karen懷有鄧的骨肉,鄧才決定購買物業給Karen作禮物,不過有一個條件,就是二人要維持關係,Karen不可以有其他男人,否則鄧會收回物業及其一切利益。鄧遂於二○○三年十一月以六百一十三萬八千元購買西貢匡湖居第一期的單位,由鄧與Karen共同擁有,鄧亦先支付訂金及首期。及後Karen搬進匡湖居,港灣豪庭單位則用作出租支付按揭。Karen的女兒於二○○四年四月出生,並居於匡湖居。

鄧又於二○○四年三月以二百六十八萬元購買半島豪庭第二庭一個單位作投資之用,但仍以Karen的名義持有。入稟狀指Karen只是作為信託人替鄧管理及持有該物業,該物業亦非鄧送給她的。同年五月,鄧再購買尖沙咀山林道卓能中心的單位,同樣由Karen名義持有,但只是替他託管物業。

入稟狀指,二○○五年十二月,Karen以二百一十萬私下賣掉港灣豪庭物業,鄧至今年初發現她與黃長發有不倫關係時才知悉她賣掉港灣豪庭。但入稟狀指鄧從沒有指示Karen賣物業,而她亦沒有將得益給予鄧。鄧指自今年一月傳媒揭露Karen與黃長發有染後,Karen已違反當初與鄧的協定,故需把匡湖居的得益全數歸還予鄧。鄧亦要求收回半島豪庭和山林道卓能中心的物業,並要求法庭宣布鄧才是該四個物業的真正業主,且可獲得賣掉港灣豪庭所得的利益,並要求Karen交還二百一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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