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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第三者向元配嗆聲 判賠六十萬確定

中國時報 2009/01/11 【呂素麗/高雄報導】



 「妳很可憐,和妳老公結婚二、三十幾年來,比外婆還不如,還不了解妳老公和外婆生了兩個……」,已婚的高雄縣謝姓女子與戴姓主管發生婚外情十多年,並生一女,還傳簡訊向戴妻嗆聲,戴妻不甘受辱請求損害賠償,法官判賠六十萬元。



 法官說,謝女身為別人婚姻的第三者,卻不知道要自我反省,反而對人妻百般騷擾,出言不遜;判她要賠戴妻六十萬元,謝女不服提上訴,高雄高分院駁回確定。



 謝女與戴男是多年同事,兩人各有婚姻,卻於七十六年起發生婚外情,長達十多年,並在八十三年間生了一個女兒,謝女的丈夫後來知情,曾控告兩人妨害婚姻,並與她離婚,而戴妻吳姓女子則一直被蒙在鼓裡。



 謝女獨力扶養女兒,後來與戴男感情生變,屢次到戴家要求付生活費及扶養費;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謝女帶著女兒到戴家,因戴男不在家而巧遇戴妻,謝女向戴妻坦承與他的丈夫通姦生女。



 戴妻獲悉有如晴天霹靂,精神上相當痛苦,九十六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謝女則提出前夫曾姓男子的證詞佐證,反駁戴妻求償早過了法律時效。



 曾男說,他在八十四年就知道妻子和戴男的事,因吳女常打電話到家裡亂,「叫我要把妻子教好,我如果不會教,她要替我教」,且「吳女常拜託她乾媽到我岳母家,說戴、謝的關係全公司都知道,要我岳母好好管教謝女」。



 但法官調查,謝女於九十五年一月廿四日至廿六日還傳簡訊向戴妻「嗆聲」,說「妳很相信妳老公戴畚圾的話,雖他虎爛幾句就相信他?……」,法官從謝女這通簡訊,認定戴妻從知道先生有外遇到起訴求償,未超過兩年時效,判謝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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