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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妻愛花錢 夫訴離不成反要負責

屏東縣鄭姓女子因當警察的先生常晚歸,懷疑先生有了小三,為挽回先生的心,她開始逛百貨公司買化妝品妝扮自己,結果她先生反嫌她亂花錢,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法官審理後認為鄭女先生應負大部分責任,駁回離婚請求。

鄭女先生說,他和太太經人介紹,在18年前結婚,婚後育2子,這些年來,所賺的錢,全交太太,每月僅拿2千元當零用錢,但鄭女管他很嚴,95年間,懷疑他有外遇,他一再解釋,她太太都不聽,甚至跑到他服務的單位吵鬧,告上他的長官,讓他飽受困擾與壓力,須靠藥物過活。

鄭姓女子說,兩人婚後生活和樂,她先生休假就陪她及家人,除非有勤務,很少凌晨以後才回家,6年前她先生加入警局射擊隊,就常以參加受訓為由晚歸,也認識不少「新朋友」且互動親密,言語挑逗,還經常酒後夜歸。

鄭女表示,她懷疑自己在家,不懂打扮,變成黃臉婆,先生接觸新世界,因此變了心,才買了化妝品學打扮、化妝,想挽回先生的心,且查詢她先生行程、排班也未曾吵鬧。

法官認為,兩人婚姻產生破綻,主要是男方經常酒後夜歸引發爭吵,男方又在今年3月間離家出走,且沒有理由,應負起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法官因而駁回男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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