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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同性小三妨害家庭 法界傾向不罰
中國時報 2011/04/20【許素惠/雲林報導】
《犀利人妻》劇風光落幕,小三話題延燒。施明德語出驚人逼蔡英文表態性向,小三和配偶同性的事實雖曾攻佔社會新聞版面,但國內迄今未有相關判例。與同性通姦應不應入罪,法界看法兩極,法務部曾開過座談會,最後傳統派獲勝,認為通姦罪處罰對象應以異性間的性行為為限。
「我沒碰到過耶!也從沒想過這個問題。」雲林地方法院刑庭林姓法官不諱言他從未思考過這個「新興」問題,當過二審法官的他,也沒印象有相關的判例。他認為,通姦應該指異性間的性行為,所以同性應不成罪,況且現行《刑法》在民國廿多年就編立,當時應該還沒那麼「先進」。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呼應林法官看法,也覺得同性戀不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另位主任檢察官何嘉仁先說文解字「姦」的意思,「姦」為私通,無分性別,所以理應不分男女,只要有私通行為即構罪,但他推測,未來通姦會除罪化。主任檢察官蔡名堯見解,《刑法》「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未明白指男人或女人,所以兼及同性。
婚外同性戀的通姦行為到底犯罪否?正反意見都有理,司法官遇到真實案例時,如何依循?
林法官努力搜尋,終於找到法務部八十六年曾針對此議題召開司法座談,同樣引發兩方激論。認為毋需處罰的一方主張,通姦罪在保障男女(夫婦)婚姻的圓滿不可侵犯性,婚姻既存在於異性之間,且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所以通姦罪處罰對象應以異性間的性行為為限。結果這派獲勝,做為未來實際案例審判依據。